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采购〔2004〕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 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则。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规范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范的采购程序运作。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规模效益性原则。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以上。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品目,同一品目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
(四)严格按采购品目分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严格按采购品目的分类和顺序编制,同类的采购项目应归并在一起。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一、表二),按当年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分类和顺序编制;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三),按A.货物类、B.工程类和C.服务类三大类分类编制。
第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单位范围包括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省级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二)编制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资金范围包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三)编制项目范围。纳入当年依法公布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季分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程序
政府采购计划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汇总形成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季度前的15日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单位,可作为独立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构成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表三)。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建议采购方式等。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协议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列明。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省级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向省级部门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省级部门应及时将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
(二)采购需求时间、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形式是否合法。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四)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省财政厅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审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三)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省财政厅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应当在将项目的详细用户需求书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实施暂行规程》及《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实施暂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指南》的实施程序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第2季度开始施行。不按本办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同时附上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
(四)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根据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采购项目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进行分类,分别填报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一)、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二)和分散采购计划表(表三)。
(五)“品目代码”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一、表二)按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代码填写;分散采购计划(表三)按A.货物类、B.工程类、C.服务类三大类填写.
(六)“预算资金”是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经财政部门
批准留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按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
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七)“需求时间”填写交货时间或工程开工时间。
(八)“单位代码”按照省级单位部门预算的单位代码填列。
(九)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建议采购方式”一栏,除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成标的采购项目需要填写外,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打包后依法选择,单位在填表时不需填写。
(十)政府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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