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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海山镇大排洪沟整治工程(一期)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计划备案号:445122-2021-0085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PZH021C01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县道X086线钱东施厝环岛至山家路段中分带绿化改造提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7月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笔误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第70“② 对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本项目不适用)

a. 响应供应商为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评分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b.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划定标准且提供了该单位制造的产品(包括由该单位承担的项目和提供的服务,由响应供应商提交)或者提供了其他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以响应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准;响应产品中含有其他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应提交该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现更正为

② 对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扶持:

a.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其所投货物的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承建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承接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b.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c.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d.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作为其价格分。

e. 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f.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g.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h.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1年715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称:饶平县海山镇人民政府

  址:潮州市饶平县海山镇黄隆中兴路19号

联系方式:0768-8213147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

  称: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潮州大道分公司

  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400号嘉得国际中心十楼1005单元

联系方式:0768-22899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志华

  话:15018377888

 

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潮州大道分公司

20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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