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场地续租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场地续租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续租其位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汕头高新区超声科技大厦第6、7层的办公场地,请该供应商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其他供应商认为本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无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公司提出质疑。
一、该项目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1、采购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2、项目名称: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场地续租项目
3、采购内容:续租位于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汕头高新区超声科技大厦第6、7层的办公场地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2017年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格为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高新区对科技创新服务水平的一个“窗口”,是国家高新区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汕头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入驻场地位于汕头高新区超声科技大厦第1、8、10层和第6、7层,面积约10044㎡。其中,第6、7层房屋面积约4332.32㎡,第1、8、10层房屋面约5712㎡,分别于2012年5月24日和2017年6月17日向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租用。目前,第6、7层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需继续租用该场地。
四、拟定的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江路12号
五、专家组经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高新区对科技创新服务水平的一个“窗口”,是国家高新区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汕头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经过5年的建设,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达到10044㎡,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部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10000㎡的要求,并于2017年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升格为国家高新区。因此,继续租用第6、7层的房屋,有利于汕头高新区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符合国家科学技术部的要求,同时利于汕头高新区专业孵化器不间断发挥其功能作用和社会效益。
2、汕头高新区超声科技大厦第6、7层的房屋和第1、8、10层房屋构成“汕头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的有机整体,已纳入国家科技部孵化器认定的范围内,每年必须通过“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向科技部上报有关数据,如该场地无法继续由汕头高新区使用,将可能导致无法通过国家科技部的考核,其结果是被撤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对汕头高新区未来的发展造成影响。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汕头高新区须直接向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续租该场地,才能保证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集中和长期稳定地运行。
3、汕头高新区超声科技大厦不存在产权抵押或存在纠纷问题,产权归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由“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 作为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具有“唯一性”。
鉴于上述内容,专家组一致认为本项目适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并一致推荐超声科技大厦的产权所有人“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作为本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的谈判对象。
六、论证专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1、姓名:彭哲滨,单位:汕头市澄海规划设计研究院,职称:高级工程师;
2、姓名:潘壮洪,单位:汕头市国税局,职称:注册会计师;
3、姓名:刘仕贤,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职称:会计师。
七、公示的期限:5个工作日(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8日)。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6号七楼
采购单位联系人:陈先生
采购单位电话:0754-88480132
采购人传真:0754-88480132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11号经发大厦A座三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8866333
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8789738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广东平正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2日 |